据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,爷爷张某在原单位作业期间,经过房改优惠购买了一套学区房,与妻子一起寓居。
2018年9月,张某的孙子进入小学读书,次年8月,张某配偶与儿子、儿媳一起前往房管局,签订了二手房生意合同,买受人为孙子,成交价为10元,该房子就此过户到孙子名下,但产权证仍由张某持有,房子也由张某配偶持续寓居。
2021年,张某的妻子患病,夫妻二人与儿子产生争持,儿子便自即将产权证挂失,从头申领并持有。张某的妻子离世后,张某向法院申述儿子,要求承认两边的房子生意合同无效,并将房子回复挂号至自己名下。
法院以为,两边虽对房子过户实在原因有贰言,但均以为签订合同不存在实在房子生意合意,房子生意成交价10元,非正常房子生意价款,故应确定案涉二手房生意合同属无效合同。
过户时孙子已入读对应校园,张某未提交依据证明两边为入学暂时过户,故确定为赠与。
因而,法院判定承认案涉房子归孙子一切。
张某上诉,二审法院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